创新创业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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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孵化基地的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平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创业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包括物资平台和非物资平台,物资平台主要是指孵化间、共享孵化间、孵化基地物业等,非物资平台主要是指基地管理技术及其他非物资无形资产。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孵化基地经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批准成立,系专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组织,以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致力于开展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孵化综合服务。

第四条 孵化基地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管理。入驻项目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并按校内第一指导教师的归口院部,由各二级学院进行过程管理,包括项目培育、项目入驻申请的审核推荐、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 基地职责

第五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为入驻项目提供办公场地,包括办公桌椅、网络、水、电等基本设施和条件。

(二)指导或协调入驻项目申请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专项资金扶持等国家和省、市扶持高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优惠。

(三)协调相关部门开通“绿色通道”,指导孵化成熟的项目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变更、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四)为入驻项目提供创业指导、培训以及政策、管理等咨询服务,对孵化项目在孵化期间的经营生产行为进行监管。

(五)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介绍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

(六)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和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

(七)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八)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主动开展有利于项目孵化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入驻要求

第六条 入驻条件

(一)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产业、技术政策,方向明确且定位清晰,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较好的成长性。

(二)创业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有详细、操作性较强的计划书,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报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不接收以下项目申报: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和氧吧等。

(四)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参加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科技创新评选并获奖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入驻。

(五)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为在校师生,要求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师生联合持股比例不低于50%且学生持股比例不低于20%。

(六)毕业五年内校友为主体创办的企业,原则上要求校友为企业法人或联合创始人,经评估具有较好成长性,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承诺入驻后1个月内组建不少于5位学生参与的创新创业团队。

(七)产学研合作企业具备行业引领性,原则上要求上一年度年营收应达到科技类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文化、咨询、管理和商贸类企业不低于300万元,承诺入驻后与学校或二级学院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联合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1个月内组建不少于5位学生参与的创新创业团队。

(八)遵守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基地内正常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入驻流程

(一)项目申报。分集中和随机申报两种形式。

集中申报程序:每年10月份组织集中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团队,经指导教师和各二级学院审核推荐后,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申请,经评审后方可入驻

随机申报程序:具有行业引领性与代表性且初具规模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参照创新创业学院每年申报通知中的申报条件,备齐相关资料报送创新创业学院,经评审后方可入驻。

(二)资格审查。创新创业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三)项目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包括通讯评审与现场评审。通讯评审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和附件材料进行通讯评审。现场评审采取创业团队路演和现场答辩形式,最后确定拟入驻孵化基地的项目或企业名单。

(四)公示。将拟入驻的项目或企业名单通过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入驻名单。

(五)签约入驻。公示结束后,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无异议的入驻项目或企业负责人签订孵化协议,办理入驻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 申报创业项目时须以纸质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提交孵化基地入驻申请和商业计划书,以及相关材料(如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类竞赛的获奖证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的立项文件或结题证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和用户使用报告等;涉及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第五章 入驻项目运营

第九条 原则上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团队的孵化期为1年,学生企业为2年。孵化项目签订入驻协议的第4个月内,基地对项目孵化情况进行审查,入驻第6个月,基地对项目进行首次评估,并以6个月为间隔进行阶段评估。

第十条 未注册登记的入驻项目在基地孵化一年内应创造条件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等企业形态。申报注册登记时须报创新创业学院登记备案,再报工商、税务部门审批。入驻项目未注册登记,获取营业执照之前,对外经营签订合同一般以项目负责人自然人的身份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成立法人单位的,原则上以自身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重大项目需要以学校名义出具资质证明的,须按程序严格报批。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孵化项目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及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入驻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水、电、消防的日常管理以及电脑、显示屏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入驻项目孵化间的使用、分配、调换和清退等事宜;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等。

第十四条 孵化基地日常管理要求:

(一)孵化基地平日开放时间为8:30-21:00,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应按规定时间作息,如需加班,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地管理人员备案。

(二)孵化基地内严禁随意张贴,各创业团队必须保证项目区域内干净整洁,同时维护好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三)孵化基地提供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用品要正确使用,合理保养,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严禁利用网络发布不当信息,严禁私架路由器。违反以上者,将停止其网络的使用,情节严重者,将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不得私自将孵化间转租或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进行有碍基地整体观瞻和原有功能的改造及添加不必要设施,严禁擅自改变孵化间的建筑结构和用途。

(六)严禁使用电磁炉、电暖气、加热棒等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擅自增加和改动原有用电设备和线路。对因违规造成线路故障的,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如农药、烟花、爆竹、酒精、汽油等)带进或存放在孵化基地内,如违反规定,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协议期满退出

协议期满退出孵化基地的,应按照孵化基地管理机构要求,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后退出

第十六条 协议期未满退出

(一)因项目自身原因要求提前退出孵化基地的,可提前一周向孵化基地管理机构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机构批准后退出。

(二)长期空置孵化空间,浪费资源的,或项目停滞未通过评估的,由孵化基地下达书面退出通知,项目团队收到退出通知后,须在一周内退出。

(三)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制度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孵化基地按要求勒令其退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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